警察和海关监察长哈桑·本·穆赫辛·阿尔·施莱奇中将发布决定,修改外国人居留法执行条例的部分条款。
该决定规定,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,修改第 16/95 号皇家法令颁布的《外国人居留法》执行条例的部分条款,以及第 63/96 号决议颁布的《外国人居留法》的执行条例。
第一条旨在取代《外国人居留法》实施条例第(十)条最后一款的案文。
“主管机关可以将本条(3/A、3/B、3/D、3/E、4、5、6、9、10、13、14、15、16)条规定的效力从本条转移到工作许可证或临时工作许可证。前提是如果有条件,在主管当局规定的控制下,并在支付规定的费用后。”
第二条规定,凡与本决定相抵触或与其规定相抵触的,均应废止。
第三条规定,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,并自公布之日起次日生效。
通过这一决定,外籍人士和持访问签证进入阿曼的游客可以转换为工作许可证。如果满足规定的条件,该规则也适用于持有家庭团聚签证和学生签证等的人。
主管机关可将《外国人居留法》规定的下列签证转为工作签证或临时工作签证:“签发给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居民的访问签证,签发给在国内会见亲友的访问签证,单次入境旅游签证(有效期最长为 10 天或一个月)、单次和多次入境商务签证、快速签证、投资者签证、学生签证、提供给在船上服务的船员或游轮上的乘客的签证、住宅单位业主签证及其家庭成员签证。”
(Oman Observer)